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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章 激烈交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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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国徽肃穆。与吴老先生案时相比,旁听席上多了许多柳林村村民朴实而紧张的面孔,李秀英和李强坐在最前排,紧紧攥着拳头。

对面,被告席上除了市政府和自然资源局的代理人,还多了一位气度不凡、戴着无框眼镜的中年男子,据说是市政府特意从省城请来的资深行政法律师。气氛凝重得仿佛能滴出水来。

审判长依旧是严法官,他敲响法槌,宣布开庭。程序性事项过后,直接进入法庭调查的核心环节。

叶凡作为上诉方(村民)的主代理律师,首先发言。他没有急于抛出评估不公、安置房质量等实体问题,而是开门见山,将锋芒直指程序软肋。

“审判长,合议庭,”叶凡起身,声音清晰沉稳,

“本案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行申请协调裁决,此为法定前置程序。然而,在本案征地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告知上诉人享有此项法定权利,更未启动任何协调裁决程序。一审法院在未审查该前置程序是否履行的情况下,直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定救济权利!”

他出示了那份《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明协调裁决机构虚设且未告知村民的证据。

“被上诉人辩称该程序在实践中‘较少适用’,但这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定职责,而非选择性执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程序上的重大瑕疵,足以动摇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叶凡的论述层层递进,法理清晰,直接将案件拔高到了“依法行政”原则的高度。

被告方请来的省城律师显然有备而来,他立刻起身反驳:

“审判长,对方律师片面理解法律。该《裁决办法》并非强制性前置程序,且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均有严格限制。柳林村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补偿标准经过严格测算和审批,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此不服,直接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一审程序合法。”

他试图将水搅浑,淡化程序问题。

这时,唐若雪起身,进行补充发言。她没有纠缠于概念之争,而是直指核心:

“请问被上诉人代理人,贵市依据省级规章设立的‘协调裁决办公室’,是否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自设立以来,受理并处理过几起争议?如果该机构形同虚设,那么所谓‘非强制性前置程序’的说法,是否意味着贵市可以公然漠视省级规章,将法定职责置于一旁?”

她的问题如同手术刀,精准而犀利。那位省城律师一时语塞,只能强调“重点工程的效率要求”和“补偿标准的合法性”。

严法官适时介入,提问直指要害:“被上诉人,对于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申请协调裁决权利这一事实,你方是否承认?”

市政府代理人无奈,只得承认:“当时……主要考虑项目进度,确实存在告知不充分的情况。”

“不是不充分,是根本没有告知!”叶凡立刻抓住话柄,提高音量,“这不仅是对上诉人程序权利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

程序问题的交锋,上诉方明显占据上风。

进入实体问题质证环节,战斗更加白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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