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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章 围剿依据:欧洲文物返还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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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世安全屋内,时间在键盘敲击、纸张翻阅和屏幕光标的闪烁中悄然流逝。苏瑾面前的巨大显示屏,此刻被密密麻麻的法律文件、判例摘要、条约文本和复杂的条款对比图所占据。阿九的虚拟形象如同最勤勉的助手,将苏瑾需要的每一项法律依据、每一个相关判例、甚至每一位可能相关的法官或检察官的过往判决倾向,都迅速而精准地呈现在她面前。空气中弥漫着一种近乎凝滞的专注,只有苏瑾偶尔低声自语或向阿九发出指令时,才会打破这片寂静。

战略的框架已经搭好,名为“现场确权与多重施压”的利剑已然出鞘。但要让这把剑足够锋利,能够一击刺穿阿斯特里翁基金会精心打造的法律铠甲,就必须为其锻造出最坚韧、最无可指摘的剑锋——那便是坚实、严密、无懈可击的法律依据。这不仅仅是引用几条法律条文那么简单,而是需要构建一个从国际公约到区域指令,从多边条约到双边协定,再到具体国家国内法的完整、连贯且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网络,足以在“海妖号”那个特殊的、法律管辖权可能存在模糊地带的战场上,支撑起她所策划的凌厉攻势。

苏瑾的目光首先锁定在国际法层面。这是道德和法律的制高点,是发动攻击的基石。

“阿九,调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公约)全文,以及我国和摩纳哥的加入书、保留和声明。重点标注关于‘被盗文物’的定义、缔约国义务、特别是‘进口禁令’和‘归还’相关条款。”苏瑾的声音冷静而清晰。

屏幕一侧立刻展开了公约的详细文本,关键条款被高亮显示。

“第七条,”苏瑾逐字念出,指尖轻点屏幕,“‘本公约缔约国承担:……(b)采取与本国立法相一致的必要措施,防止本国领土内的博物馆及类似机构获取来源于另一缔约国并于本公约在有关国家生效后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以及,‘如要约购买一件以上述方式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两个有关国家应进行合作,以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收回并归还给合法所有者。’”

她微微颔首:“这是国际社会打击非法文物贩运的基石。摩纳哥是缔约国,我国也是。这意味着,对于公约生效后非法出口的被盗文物,摩纳哥有义务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其进入本国市场,并在可能时予以归还。但关键在于,‘1970年公约’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且对‘归还’的具体程序规定较为原则性,依赖缔约国国内法执行。”

“所以,我们需要更强有力的、更具体的国际法武器,特别是针对明确属于‘被盗’而非仅仅‘非法出口’的文物。”苏瑾继续说道,“阿九,调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年公约,又称UNIDROIT公约)。”

另一份文件展开。1995年UNIDROIT公约是专门针对文物返还的私法公约,力度更强。

“第三条,关于被盗文物的返还,”苏瑾的目光锐利起来,“‘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并且,‘归还请求应当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三年内提出;但是,自被盗时起五十年内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更重要的是,它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在归还该文物时,有权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但以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该文物是被盗的,并且在获得该文物时已履行了审慎义务为限。’”

她停顿了一下,仔细审视着条款:“我们的三件青铜器,是明确记录在案的博物馆被盗物,属于典型的‘被盗文物’。根据这条,无论当前持有者是谁,原则上都应当归还。而‘公正合理补偿’的前提是持有人‘不知道且无理由知道’文物是被盗的,并且‘履行了审慎义务’。阿斯特里翁基金会作为专业机构,在获得来源如此可疑、且有国际刑警红色通报的文物时,很难证明其‘履行了审慎义务’。这是对我们极为有利的一点。摩纳哥同样是该公约缔约国。”

“但是,”苏瑾话锋一转,指出了关键难点,“UNIDROIT公约也主要依赖缔约国法院执行,且程序可能漫长。我们需要在‘海妖号’上实现的是‘即时扣押’和‘实际控制’,不能等待漫长的诉讼。所以,必须找到能够在现场赋予我们行动‘即时合法性’的更强力依据,或者至少能迫使摩纳哥当局必须立即介入的依据。”

她的目光从国际公约转向欧洲区域法。“阿九,检索欧盟层面关于文化财产返还和打击文物非法交易的相关指令和框架决定,特别是那些对成员国(及联系国,如摩纳哥)有直接或间接约束力的。”

屏幕上出现了欧盟2014/60/EU号指令(关于返还从成员国领土非法转移的文化财产)以及2019/880号条例(关于进口文物的新条例)等文件。

“欧盟指令主要是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文物返还程序,对非欧盟来源的文物适用性有限,且主要针对从欧盟成员国非法转移出去的文物。”苏瑾快速浏览后判断,“但其中体现的‘文化财产应返还原属国’的精神,以及要求成员国建立高效返还机制的原则,可以作为我们向摩纳哥当局施压的辅助论据。更重要的是,”她指向其中关于“国家珍宝”的定义和特殊保护条款,“如果我们将这三件青铜器明确界定为中国的‘国家珍宝’,那么在欧盟某些成员国的司法实践中,甚至可以突破一些常规的善意取得原则。我们需要摩纳哥方面的专家意见,来评估这个论点在当地法庭的胜算。但这不是当务之急。”

国际法和区域法提供了道义高度和基本原则,但要在摩纳哥海域的游艇上实现“现场擒获”,最终必须依靠摩纳哥本国的法律武器。苏瑾将焦点完全集中在摩纳哥国内法上。

“阿九,调取摩纳哥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法典中关于盗窃、窝藏、销赃、伪造文件、洗钱等罪名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对涉嫌用于犯罪的物品’的扣押、保全程序。还有摩纳哥关于执行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以及进行跨国司法协助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

海量的摩纳哥法律文本被调取、翻译、分析。苏瑾聚精会神,如同在沙海中淘金。

“找到了。”她的目光锁定在摩纳哥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相关条款,“根据摩纳哥法律,检察官在初步调查阶段,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物品系犯罪所得或与犯罪行为有关,可以下令对该物品进行‘司法扣押’(saisiejudiciaire),以保全证据或防止其被转移、灭失。这种扣押可以是基于检察官的单独决定,无需预先获得法官批准,尤其是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

“合理理由(raisonnabledice)……”苏瑾沉吟道,“我们掌握的被盗记录、国际刑警红色通报、以及文物本身与阿斯特里翁基金会可疑交易的关联,能否构成‘合理理由’?大概率可以。但关键在于,由谁来启动、如何执行这个‘司法扣押’?通常需要摩纳哥警方的执法人员在场执行检察官的命令。我们无法在游艇上变出一个摩纳哥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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